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召开中央政治局第十一次集体学习时指出,要持续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推进反腐败工作法治化规范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是在全面从严治党、全面依法治国条件下进行的,改革的一个重要目标是将全面从严治党和全面依法治国的要求结合起来,促进执纪执法贯通,有效衔接司法,推进反腐败工作法治化、规范化,为新时代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全面从严治党提供重要制度保障。
我们党作为执政党,既要依据党章党规管党治党,又要依据宪法法律治国理政;坚决有效惩治腐败,既要靠党内法规,也要靠国家法律,二者不可偏废。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构建党统一领导、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监督体系作出重大顶层设计,将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都置于监督之下,实现党内监督和国家监察全覆盖,使依规治党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构建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高效的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
党中央坚持改革决策和立法决策相统一,明确国家监察委员会就是反腐败工作机构、监察法就是反腐败国家立法,在宪法修正案中确立监察委员会作为国家机构的法律地位,同时制定监察法,补上了反腐败国家专责机关和反腐败国家立法不完备的短板。
可以说,依法赋予监察机关必要的调查权限和手段,特别是用留置取代“两规”措施,有效解决了长期想破解而未破解的法治难题。其中,专设监察程序一章,强调运用调查权限和手段必须经过非常严格的审批,确保监察机关正确行使权力;创制政务处分,弥补了纪、法中间的空白地带,既调查职务犯罪行为,又查处职务违法行为;规范工作流程,形成监察委员会调查、检察院起诉、法院审判的工作机制,使各环节相互衔接相互制衡,进一步提升了反腐败工作法治化水平。
在新的起点上推进反腐败工作法治化、规范化,要坚持纪严于法、实现纪法贯通、推进法法衔接。纪检监察机关要充分发挥合署办公优势,既坚持纪严于法、纪在法前,又注重纪法贯通、法法衔接,做到纪法双施双守。用坚定有力的措施把纪律挺在前面,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减少腐败存量;把监督挺在前面,科学精准遏制腐败增量,抓早抓小、防微杜渐,刚柔并举、宽严相济,惩前毖后、治病救人。
要推进纪检监察机关内部工作流程再造,对违纪违法的,同时报请立案,案件审查、案件审理环节既针对违纪问题,又针对违法问题,实现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的转换衔接。加强监察机关与检察机关、审判机关、执法部门在线索移交、调查措施使用、案件移送等方面的协调衔接,形成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体制机制。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广大纪检监察干部,要强化纪法思维特别是程序意识,运用法治方式惩治腐败。要严格依据党章党规党纪和宪法法律法规,准确把握党的政策和策略,严把事实关、程序关和法律适用关。要把适用纪律和适用法律结合起来,完善各项工作规则,整合规范纪检监察工作流程,强化内部权力运行的监督制约,健全统一决策、一体运行的执纪执法工作机制。要健全完善配套法规,制定同监察法配套的法律法规,将监察法中原则性、概括性的规定具体化,为履行职责提供制度遵循,确保各项工作在法治化、规范化轨道上运行。(李鹃)
编辑:hef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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