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山县吕某来电咨询:2000年初,吕某和张某经人介绍相识后结婚。2001年男方村里为吕某分了承包土地0.86亩。2012年5月,二人因家庭纠纷发生矛盾后离异,但吕某的户籍一直在该村。因吕某所分得的土地一直由张某耕种,吕某多次要求张某归还土地及土地收益款,前夫以该土地被村组收回后由现任妻子承包为由拒不返还。吕某咨询能否要求张某返还诉争土地及土地收益款。
咸宁市司法局警务科回复: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0条规定:“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因此,在承包期限内,村里没有权利收回吕某承包的土地,据此,张某应依法返还吕某土地及土地收益款。至于现任妻子袁某,村里应按新增人口为其分配土地。(毛和平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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