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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赶工期疲劳致死,虽有病史也应视为工伤

来源:咸宁新闻网 时间:2014-01-10 11:13

  案例:

  夏某是一家建筑公司的工人。因工地人手不足而又必须在年前交付房屋,公司遂组织工人赶工,决定每名工人必须连续一个月每天加班4小时以上。夏某因曾有脑血管方面的病史,不能过于疲劳,多次向公司要求不要加班或减少加班时间,但公司不相信,甚至表示如不服从便扣发工资。夏某迫于无奈只好服从。不幸的事情发生了:夏某在连续加班5天后,因疲劳过度诱发旧疾而死亡。由于公司未曾给夏某办理工伤保险,从而无法从工伤保险机构获得相关赔偿。面对夏某家人的索赔要求,公司又以夏某死亡的诱因是旧病复发为由,认为不构成工伤。请问:公司究竟应否担责?

  法官评析:

  公司必须承担工伤赔偿责任。

  一方面,公司的行为违法。《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公司要求每名工人必须连续一个月每天加班4小时以上,明显与之相违。尤其是在夏某已经说明病情、提出不宜加班或应当减少时间的情况下,公司主观臆断地否认,并强令冒险作业,也意味着公司存在过错。

  另一方面,夏某的情形应当视同工伤。全国总工会劳动保险部《关于职工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突然发病死亡待遇如何处理问题的复函》中规定:“职工在正常的工作中,确因患病而造成死亡的,原则上应按非因工死亡处理。但是对于个别特殊情况,例如由于加班加点突击任务而突然发生急病死亡……可以当做个别特殊问题,予以照顾,比照因工死亡待遇处理。”    (颜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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