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新闻网讯 通讯员吴戈、杨刚报道:近日,通城县人民检察院建议法院再审的被告人李某寻衅滋事案获改判,被告人李某由原审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改判为有期徒刑三年。
2014年11月24日凌晨,被告人李某的朋友魏某(另案处理)在通城县隽水镇某夜宵店买粥时与被害人肖某发生冲突。当天上午,魏某邀约被告人李某等人来到该夜宵店,在魏某与肖某发生争执和打斗时,被告人李某冲上去用啤酒瓶砸伤肖某头部致其轻伤一级。法院一审以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
一审宣判后,被害人肖某不服该判决来到通城县检察院申诉。该院受理后经审查认为,该判决在证据采信上用的通城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法医人体损伤程度说明书,此证据不能作为定案依据应依法予以排除,遂依法提出再审检察建议,并向法院提交了该案新的证据——被害人肖某申诉时向检察机关提供的湖北同济法医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同济司法鉴定(2015)法医学鉴定意见书。
法院再审认为,该案原审判决认定被害人肖某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一级所采信的证据为非法证据应予排除,检察机关提交的新证据依法应予采信,经综合考量再审,遂作出上述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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