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新闻网讯 通讯员曾皓、王海燕报道:7月11日,崇阳人民检察院邀请4名人民监督员对一起因邻里纠纷引发的故意伤害案件进行了公开审查,并在会后依法对该案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
2015年12月6日,肖岭乡大堰村村民王某乙夫妇与王某甲夫妇因民间纠纷扭打在一起,王某乙被王某甲用拳脚打伤,造成王某乙肋骨骨折,王某乙爱人吴某乙被王某甲爱人吴某甲打伤。经法医鉴定王某乙为轻伤二级,吴某乙为轻微伤二级+。今年6月29日,崇阳县公安局依法提请审查逮捕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嫌疑人王某甲。
四位人民监督员在听取了案件承办人的介绍后,就案件关键问题和证据向案件承办人提问,并提出了自己的看法。他们一致认为,本案证据充分,犯罪嫌疑人王某甲故意伤害他人犯罪事实清楚,但属于邻里纠纷导致的偶发性事件,不具有社会危害性,无逮捕的必要。崇阳县检察院在综合承办人和人民监督员意见后,最终对王某甲作出了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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