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新闻网讯 通讯员吴戈、黎小明报道:近日,通城县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一起涉嫌贪污犯罪案件被一审判决,法院以贪污罪判处被告人黎某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
经查,2011年4月,通城县大坪乡某村为争取“一事一议”公益事业项目省级财政奖补资金,伪造工程承包合同和记账凭证等资料,将本村原来已修好的一条村级硬化公路作为当年“一事一议”公益事业项目申报,后经上级验收获批。同年10月,针对该项目的64210元省级财政奖补资金到位后,时任该村村委会主任兼报帐员的黎某某动起歪念,来到大坪乡财政所领取了该笔资金,没有按规定将该笔资金纳入村财务账。2015年2月,黎某某在移交村财务账目时,没有移交该笔资金。该笔政府奖补资金被黎某某全部用于其家庭生活开支。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黎某某身为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的工作人员,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自愿认罪悔罪、积极退赃,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编辑:hef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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