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网讯(记者原子 陈诗傲) 一男子因逾期支付购房款被房地产开发公司起诉至法院,然而经过审理,法院在判决该男子付清余下房款后,又判决房地产公司赔偿该男子25.5万元。这到底是怎么回事?
2018年1月,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起诉至咸安区法院,称被告詹某于2015年购买了一套总房价款为139万余元的商品房。双方签订合同后,詹某在支付了部分购房款后经多次催促一直未付清剩余购房款。该房地产公司认为詹某逾期支付房价款的行为构成严重违约,故提起诉讼。
然而,詹某却提起反诉,称自己当时购买的是样板房,房间已装修好,包括电器和房内装饰。但是,2015年6月,詹某购买的房屋因该房地产公司管理不善,下水道堵塞,开始全屋泡水,泡水过后所有地毯和地板全部烂掉,墙面出现裂缝和斑驳的情况,并且水电均未开通,不符合交房条件。
詹某要求该公司维修房屋,没想到又出了岔子。2016年3月至4月,该房地产公司在维修房屋的过程中,聘请的工作人将詹某购买房屋中的所有电器、室内装饰包括窗帘、地毯、卫浴室的洗脸盆及马桶、浴室喷头等全部拆卸带走。
詹某认为,该房地产公司未在约定时间内交付房屋,又因房屋质量问题及管理不善等原因,造成房屋迟迟无法交付,故要求该房地产公司按照合同约定交付房屋,并将房屋恢复购买时原状。
庭审过程中,该房地产公司提出该公司与詹某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上约定购买的是毛坯房不是样板房,故否认詹某反诉事实。
究竟孰是孰非?为查明案件事实,妥善化解纠纷,案件承办法官梁劲松及合议庭成员在庭审结束后前往涉案房屋进行实地查看,发现涉案房屋地板装修有地板砖、残存有木地板的地脚线,墙面已粉刷、装有壁柜、装饰有电器开关,屋顶有吊顶、灯具,厨房有厨柜,卫生间有卫浴设施,明显不是毛坯房。
此外,合议庭还查明,案外人甘某与詹某同一天购买的隔壁毛坯房,每平方米单价比詹某低1500余元。案外人刘某在与詹某购房的同一街购买了样板房,其合同表述的也是毛坯房,是购买时该房地产公司的销售人员称合同格式固定的,故没有更改。以上均可证明詹某购买的是样板房,而不是合同约定的、该房地产公司陈述的毛坯房。
经过审理,咸安区法院认为,根据房屋现状,该房地产公司无法交付样板房,应退还样板房与毛坯房的差价。同时,该房地产公司出售给詹某的房屋明显不符合交付条件,自身存在违约。
由于双方均不接受调解,咸安法院日前遂依法作出判决:该房地产公司在判决生效后15日内交付房屋;詹某支付该公司余下购房款18.5万余元;该房地产开发公司赔偿詹某样板房与毛坯房的差价损失25.5万余元。
一审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并按判决书履行完毕。
编辑:hef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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