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网讯 通讯员陈诗傲报道:近日,咸安区法院公开宣判一起行政公益诉讼案,判决确认被告咸安区水利和湖泊管理局怠于履行职责的行为违法。
区法院经审理查明,2018年公益诉讼人咸安区检察院在办案过程中发现咸安区官埠桥镇泉湖村斧头湖水域上有违法修建“水上竹楼”餐厅线索,根据该线索公益诉讼人进行实地调查,发现个体经营户饶某未经水利部门批准,自2011年5月起擅自在咸宁市咸安区官埠桥镇泉湖村斧头湖水域上修建“水上竹楼”餐厅,用于商业营利活动,污染水质,破坏水环境的事实。2018年8月,公益诉讼人向被告咸安区水利和湖泊管理局发出检察建议书,认为“水上竹楼”餐厅影响湖泊水质及湖泊功能的发挥,建议在二个月内依法恢复该水域原状,以保护生态环境,保障湖泊功能。然而,区水利和湖泊管理局在收到检察建议书后未在二个月内依法履行拆除“水商竹楼”餐厅,恢复水域原状的法定职责。
区法院认为,被告咸安区水利和湖泊管理局负有对本辖区内斧头湖水域的监管和保护职责,但被告在收到检察建议书后只下达了相关通知书,而未在两个月内履行依法拆除的法定职责,区法院对公益诉讼人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一审判决确认被告对咸宁市咸安区官埠桥镇泉湖村斧头湖水域上修建“水上竹楼”餐厅违法行为怠于履行职责的行为违法。
一审宣判后,区水利和湖泊管理局表示服判不上诉。对于自身在斧头湖违章建筑未及时拆除这一行政执法过程中执法力度不到位的问题,该局在庭审过程中作出了认真的检讨,并表示该局已进行了整改,拆除了违章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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