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网讯(通讯员 阚丽莎 舒文琪)10月9日,通山县检察院邀请县社区矫正管理局代表、人民监督员、听证员,就社区矫正对象袁某某请假外出事项召开听证会。
袁某某是武汉某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武汉某石材有限公司的负责人,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宣告缓刑后依法接受社区矫正。而公司有多项业务在外地,需经常性跨县、市去处理经营,遂提出请假外出事项申请。
通山县检察院检察官在了解到袁某某的申请后,审查认为袁某某在社区矫正期间,严格遵守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创业热情高,能积极回报社会,现实表现良好。且其申请外出的目的是从事企业生产经营活动,请假手续齐全,请假事项符合《通山县涉民营企业社区矫正对象外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管理及法律监督工作办法》中关于社矫人员申请外出的相关规定。
听证会上,承办检察官介绍了袁某某的个人情况以及请假外出等材料审查情况,认为其请求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拟同意他的外出申请,建议由县司法局按照审批程序予以办理。
随后,县社区矫正管理局工作人员介绍了其在接受社区矫正过程中的表现,并向在场的听证员、人民监督员出示了相关材料。
最后,经过集体评议,听证员一致认为袁某某申请经常性跨市县活动符合社区矫正相关规定,认同通山县检察院拟批准袁某某请假经常性跨市县活动的意见。
据悉,此次对涉民营企业社区矫正对象经常性外出申请举行公开听证,是通山县检察院助力打造一流法治化营商环境,破解社区矫正对象监管和服务保障经济社会发展矛盾的一次实践探索,既促进了社区矫正工作的规范开展,也为民营企业健康发展提供了优质高效的检察服务保障。
下一步,通山县检察院将继续依法能动履职,加强与社区矫正相关部门的协作配合,将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融入社区矫正检察工作,以张弛有度的监管让社区矫正对象“出得去”“管得住”,切实为人民群众提供有力度、有温度的检察服务。
编辑:hushaop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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