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网讯 通讯员陈朝美报道:近日,通山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一起贩卖毒品依托咪酯的刑事案件,被告人袁甲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被告人徐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被告人袁乙被判处拘役五个月。三被告均被附加判处罚金。这是依托咪酯于2023年10月1日被正式列入管制类精神药品以来,该院审理的首例贩卖含有毒品依托咪酯电子烟的案件。
2023年9月19日,袁甲通过他人从仙桃市购买含依托咪酯成分的电子烟(俗称“上头电子烟”)烟弹85个。自2023年10月1日起至案发,袁甲将其购买的电子烟弹向他人贩卖5次计11个,并伙同徐某某向他人贩卖2次4个,伙同袁乙向他人贩卖1次3个,案发时在袁甲住所查获依托咪酯电子烟弹56个。袁甲通过贩卖毒品依托咪酯牟利人民币4000元,徐某某获利4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袁甲多次向他人贩卖毒品,情节严重;徐某某、袁乙参与向他人贩卖毒品,三人的行为均构成贩卖毒品罪。综合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悔罪表现等,遂作出上述判决。通过法庭教育,被告人深刻认识到其贩卖毒品行为的危害性,均表示认罪悔罪。
编辑:hef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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