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网讯 通讯员李佳玫、杨晗报道:春节临近,年味渐浓,燃放烟花爆竹的热度在持续升温。近日,通城公安依法查处两起违规燃放烟花爆竹案,行政拘留2人。
1月12日凌晨1时许,辖区居民胡某某为庆祝乔迁新居,在隽水镇城区燃放了6个烟花礼炮,后被隽水派出所民警当场查获,并带回执法办案管理中心进行进一步调查。
“我当时只想着乔迁是件喜事,不顾家里人善意的提醒,放了几个礼炮想着热闹热闹,没想到县城禁鞭区内燃放烟花爆竹是违法行为。”到案后的胡某某对其违法行为感到十分后悔。
1月13日11时许,隽水派出所在日常巡查中发现辖区内有人燃放烟花爆竹。经查,民警发现汪某某在参加亲家庆生宴时,燃放了18个小礼炮、2个烟花、1支鞭炮。该地段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且周边有山林和住宅,其行为可能危及周边群众的人身财产安全,存在较大安全隐患。
目前,上述违法行为人胡某某、汪某某因非法使用危险物质被公安机关依法予以行政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民警提醒,我市已于2017年出台《咸宁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条例》,部分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编辑:hef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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