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新闻网讯(香城都市报记者 吴青朋)近日,记者从市人社局获悉,2017年我市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统一为150元,缴费期为当年9月1日至12月31日,次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享受相应的城乡居民医保待遇。特殊人群个人缴费资金给予全额资助。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包括现有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所有应参保(合)人员,即除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应参保人员以外的其他所有城乡居民,不受户籍限制。城乡居民不能同时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医保,不得重复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医保参保实行年缴费制,一般居民原则上以家庭为单位参保,由所在村(社区)负责办理居民个人参保登记和缴费手续。在校学生、在园(所)幼儿以学校(园、所)为单位集中参保登记。
在校大(中专)学生,从当年9月1日至次年8月31日,享受相应的城乡居民医保待遇。新生儿在出生后90天内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并按标准缴费的,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城乡居民医保待遇。特困供养人员、孤儿、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精准扶贫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和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中经核定的特困家庭夫妻及其伤残子女,参加城乡居民医保所需个人缴费资金给予全额资助。
低收入家庭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以及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医保所需个人缴费部分由当地政府给予补贴,资助办法由各县市区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医疗救助资金筹集情况等因素研究确定。同一人员同时符合多种资助缴费政策时,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予以资助,不得重复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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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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