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职业培训补贴政策
(一)补贴对象
贫困家庭子女、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以下简称五类人员)。对参加经人社部门认定的定点培训机构组织的就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的五类人员,培训对象可与培训机构签订培训补贴代为申请协议书,由培训机构向职业培训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职业培训补贴。
(二)补贴标准
职业培训补贴标准按培训对象参加培训的专业(工种)所需成本以及实际参加培训时间确定,就业技能培训补贴标准为200元—2000元/人,创业培训补贴标准为800-1200元/人。对参加培训的就业困难人员,给予每人每天8元的生活费补贴。
(三)申报条件
1、参加经人社部门认定的定点培训机构组织的就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的五类人员;
2、培训对象培训后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或培训合格证书);
3、每人每年只能享受一次职业培训补贴,不得重复申请;
4、就业技能培训时间不得低于7天,创业培训不少于10天;
5、定点培训机构组织培训期间抽查验收符合要求。
(四)办理程序
五类人员参加定点培训机构组织的职业培训结束后3个月内,由培训机构备齐申报资料,向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培训对象代为申请职业培训补贴,由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初审后,将符合条件的上报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并经当地人力资源社会和保障部门审核公示、财政部门抽查后,由财政部门按规定将补贴资金直接拨入职业培训机构银行基本账户。
(五)受理单位及联系电话
由当地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受理,联系电话:8235381(市直)、8876827(咸安)、6323302(嘉鱼)、5332775(赤壁)、4353001(通城)、15872044006(崇阳)、2880391(通山)。
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政策
(一)补贴对象
对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贫困家庭子女、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城镇登记失业人员,给予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二)补贴标准
暂按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财政厅《关于职业技能鉴定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鄂价费〔2004〕196号)执行。
(三)办理流程
可由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向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财政部门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的基本账户。
(四)受理单位及联系电话
由当地职业能力建设机构受理,联系电话:8235686(市直)、8312813(咸安)、6339529(嘉鱼)、5332866(赤壁)、4352158(通城)、3326736(崇阳)、2889686(通山)。
编辑:金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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