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网讯(记者 王奇峰 通讯员 李皓)4月22日,我市召开住宅小区配建公共服务用房移交管理现场推进会,咸宁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湖北亦诚置业有限公司等8家房地产开发企业分别与所在街道办事处签订公共服务用房移交管理协议,标志着我市党建引领小区治理迈入深化环节,小区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管理工作进入全新阶段。
会前,与会人员现场查看了碧桂园温泉城小区公服设施配建情况。碧桂园温泉城现有公共服务设施建设面积14840.17平方米,其中文化娱乐用房1345.83平方米,物业管理用房2960.98平方米,此外还配套有医疗卫生用房、社区管理用房、社区警务用房、社区养老用房等。
会上,碧桂园温泉城小区移交公共服务设施用房合计9362.8平方米,清华城小区移交公共服务设施用房合计804.12平方米,锦隆时代华庭小区移交公共服务设施用房合计1220.2平方米……推进会上,8家房地产开发企业代表先后签订公共服务用房移交管理协议。
会议指出,推进小区公共服务用房移交管理,是规范小区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管理的关键举措,是深化新时代党建引领加强基层社会治理的重要环节,对打造宜居、宜业、宜游的优良环境,提高市民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具有重要意义,各相关单位要树牢“一切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站在对人民负责的高度,切实重视起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建和移交管理等工作。
会议明确,市委办、市政府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小区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管理的实施细则(试行)》对各部门的责任作出了明确规定和要求,各责任单位要严格按照文件规定履行好各自职责。各开发企业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标准建设好公共服务配套用房,各接收单位在达到接收标准的前提下,不得以任何理由增加接收条件。
“移交管理不是规范小区公共服务用房的最终目的,而是提升基层公共服务能力的全新起点。”会议要求,不仅要建设好、移交好教育、医疗、文化、体育等小区配建的公共服务设施,更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凝聚合力管理好、使用好这些公共服务设施,切实提升基本公共服务的便捷性、可达性,解决好与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息息相关的入学难、就医难、运动难等现实难题。
据悉,自《关于深化新时代党建引领基层社会治理的实施意见》印发以来,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牵头的市深化新时代党建引领加强基层社会治理协调推进专项工作机制规范小区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管理工作专班对2012年以来建成、在建的110个住宅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审批、验收核实情况进行了全面清理,对符合要求的已建小区公共服务设施有序组织移交街道办事处进行统筹管理,对新建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建情况在规划竣工验收环节严格把关,着力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
【链接】
关于进一步规范小区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管理的实施细则(试行)
为加强新建住宅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管理,提升城镇公共服务水平,创造宜居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如下实施细则。
第一条 本细则适用于市城区内住宅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管理,各县(市、区)可参照执行。
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新建住宅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等规定,明确要求新建住宅小区必须配套建设的教育、医疗卫生、养老服务、文化体育、社区服务、市政公用和行政管理以及其他设施。
第三条 新建住宅小区项目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应当与首期住宅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
第四条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提出新建住宅小区项目用地规划条件时,应当明确规定建设单位负责建设的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种类、规模和设施要求等设置标准;在出让(划拨)文件和出让(划拨)合同中明确公共服务设施配套要求和移交要求。
在后期规划建设管理中,小区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参与规划建设管理全过程。
第五条 住建部门负责监督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进度,通过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措施,保证建设资金的落实。同时,对建设单位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和移交的不良行为进行记录和监管。
在住宅销售时应当将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作为《商品房买卖合同》附件,明确约定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和移交等相关内容。
第六条 按规定应配套建设的中小学校、幼儿园等教育设施,移交教育部门;除教育设施外的居家养老用房、医疗卫生用房、社区管理用房、社区警务用房、室内体育健身用房、物业服务用房、公共厕所、室外体育健身设施等公共服务设施移交小区所在地街道办事处。
街道办事处负责统筹各公共服务设施主管部门使用、管理配套用房。
住建、自然资源和规划、城管、教育、卫生、文旅、民政、公安、商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新建住宅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管理工作。
第七条 配套用房(市政公用设施除外)应当在安装永久通水、通电、通燃气后,以毛坯房移交、交付使用,接收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增加接收条件。属于市政公用设施的,各相关专营部门负责制定移交标准并向社会公布,开发企业应当按公布的移交标准移交,接收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增加接收条件。
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在办理移交手续前,由建设单位按照相关规定实施养护、管理,并自觉接受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监督。
第八条 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变更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用途和位置,在移交前由住建部门对由建设单位配套公共服务设施进行监管,在移交后由接收部门进行监管。
第九条 住建部门牵头,组织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教育部门、街道办事处进行联合现场踏勘验收。
建设单位须在新建住宅小区项目联合验收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移交工作,接收单位不得放弃接收。
移交时移交双方签订移交协议,同时将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用地资料、报建图纸资料、建筑施工图纸资料及申报、报建、验收等有关文件作为移交协议附件一并交给接收单位。
第十条 各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接收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后1个月内,按职能分工交付给相应的使用单位。使用单位应当按照规划确定的用途投入使用,负责日常管理和维护工作。
第十一条 住建部门牵头,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城管部门、教育部门、街道办事处配合,对2012年以来城区内已竣工的住宅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进行清理,已规划建设的公共服务设施必须严格按照本细则进行移交,已挪作他用必须腾空移交、已销售的必须购回移交。
第十二条 本细则实施期间,法律法规规章对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管理有另行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 本细则由中共咸宁市委、咸宁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商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建局承担。
第十四条 本细则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编辑:hef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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