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记者徐育军 通讯员 肖华)交通肇事致人二级伤残,法院判决民事赔偿31万余元,肇事方有能力履行法定义务而采取变卖家产、四处躲债的方法,逃避八年,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近日,经咸安区检察院提起公诉,被告人李某因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罪,一审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现年44岁的被告人李某原是一名农用车司机。2004年8月13日,被告人李某驾驶一辆农用车由赤壁市向咸安区方向行驶,在107国道咸安区官埠桥镇国营农场路口时,将拉人力板车的夏某撞伤,造成夏某二级伤残。经交警部门认定,李某对此次交通事故负主要责任。此交通事故民事赔偿案件经法院判决后,由被告人李某赔偿夏某31万余元。
2005年初,法院执行,李某外出长期不归,其亲戚代为赔偿了2万余元。2008年,被告人李某在该市某集贸市场建成一幢七层住宅楼房,将其中五层出售,获利45万余元。后被告人李某一直未赔付余款,并长期在外躲债,逃避执行。
法院认为李某在客观上有能力履行法定义务,在主观上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构成犯罪,遂依法做出相应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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