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记者徐育军 朱马仪 通讯员雷刚 肖华 蔡迎春)水库租赁期限未到,因部分村民不想继续履约,村主任便带头阻拦水库承包人放养鱼苗,致使水库承包人7千余斤鱼苗死亡。近日,咸安区马桥镇金桥村原村主任镇某因涉嫌破坏生产经营罪,被咸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2007年12月,承包人冯某经与马桥镇金桥村九组协商,自2008年1月1日租赁该组所有的红明水库进行水产养殖,租用期限为28年,每年租金4000元,5年一交,整租十年后租金每年增加一百元。该协议经九组村民代表开会同意,由8名村民代表在协议上签字生效。冯某如期履约向该组交付了至2017年的水库租金共计2万元,该组也将此款发放给每户村民。
作为本村主任、该组村民的镇某对此情况心知肚明。但在今年年初,镇某声称冯某与该组签订的水库租赁协议是假的,煽动九组部分村民到红明水库闹事,以此为由不准冯某继续承包。
2013年2月28日13时许,冯某购进花鲢、白鲢、草鱼、鲫鱼等鱼苗7754斤,准备到其租赁的红明水库放养。镇某组织十余人强行阻止冯某放养鱼苗达二个多小时,致使价值三万余元的鱼苗因缺氧死亡。
办案检察官提醒:农村经营承包合同受法律保护,发包方、承包方都应依法履约,任何破坏承包方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均为法律所不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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