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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宁房产局透露市区仅一成小区有业主委员会

来源:咸宁新闻网 时间:2013-05-21 09:55

  本网讯  (记者徐育军)近几年,随着我市房地产开发的火热,一些小区如雨后春笋般冒出。但记者调查发现,这些新建的小区大多没有成立业主委员会。据市房产局透露,市区新建成小区约有60家,但仅有六七个小区成立了业主委员会。

  市房产局开发物业科科长周鹏介绍,业主委员会是指由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代表组成,代表业主的利益,监督物业管理公司运作的一个民间组织。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在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已交付业主使用的房屋建筑面积超过50%,或已交付业主使用的房屋建筑面积超过30%不足50%,但使用已超过12 个月的应当召开业主大会。

  “成立业主委员会较少的主要原因是业主缺乏自治的法律意识。” 周鹏说,业主委员会成立并非强制成立,如果小区业主不积极成立业主委员会,政府部门是无权干涉的。另外,由于业主委员会完全为业主服务,没有报酬或报酬太低,不少有解决问题能力的业主加上自身工作繁忙,便不愿意参与进来。

  记者了解到,业主委员会成立较少的还有一个原因,就是住宅小区的高空置率,无论是开会选举,还是书面征求意见,投票没有超过全体业主的半数都无法成立。

  温泉新天地小区一位业主委员会委员表示,其实业委会成员的工作有点像义工,基本上没有津贴,所以很少有人愿意加入。同时,业委会主任不仅要监管房屋维修资金、选聘物管、签订合同,还要协助管理小区的治安、环境卫生等,里面产生的一些费用本应由业主共同分担,但由于很多业主不愿意出钱,业委会成员甚至要自掏腰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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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业主委员会的作用

  1、业主委员会是广大业主权利实现的载体。根据法律法规规定,业主享有核验权、知情权、选择权、监督检查权、收益权等权利,这些权利的行使,仅靠业主个人的力量是很难做到的。所以,业主只有通过业主委员会才能最大限度地实现自己的权利,而业主委员会对这些权利的实现起到了保障的作用。

  2、业主委员会是协调业主与开发商、物业服务企业之间关系的载体。业主、开发商、物业服务企业三者之间应当是一种通过尊重各自合法权益、互相配合、相互制约而共同发展的关系,三者的利益是相互促进的,因为只有三方将各自的优势有机地结合在一起并发挥出来,才能实现最大限度地实现共同利益。

  3、业主委员会是使小区物业保值、升值目标实现的载体。业主委员会代表着广大业主的共同利益,在业主长期居住的物业中所起的积极作用是任何其他形式所不能替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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