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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宁市区征收垃圾清运费引来物业公司争议(附图)

来源:咸宁新闻网 时间:2014-08-19 07:03

  咸宁新闻网讯  (记者方达星)日前,城区12家大型物业公司联名向相关部门反映环卫部门征收垃圾清运费不合理。多位市民致电香城都市报反映,因垃圾清运费一事,小区的生活垃圾已经很久无人清运,影响居民生活环境。

  物业不满:收费不合理

  记者在一份盖有城区12家物业公司公章的请示报告上看到:近两个月来,市环卫部门以收取居民生活垃圾清运费为由,多次上门要求收取小区居民生活垃圾清运费。在过去的几年中,每家物业公司被征收了几千元到八万元不等的居民生活垃圾清运费。

  请示报告称,根据咸宁市的有关规定,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收取对象是实际产生垃圾的有关单位、个人。物业管理服务公司作为一个小区的物业服务机构,只是为所在小区依据法律及物业合同的规定提供物业服务,并非小区所有垃圾的生产单位。同时,根据《物业管理法》,环卫部门要求物业公司缴纳所在服务小区的居民生活垃圾清运费,没有法律依据。

  请示报告还提到,垃圾清运费已经通过水费,每个月向每户居民代收了3元。因此,环卫部门征收垃圾清运费涉嫌重复收费。

  部门回应:按文件规定收费

  市环卫局规费督查科相关负责人表示,根据市物价局的文件规定,物业小区的垃圾由该物业公司自行清运到环卫部门指定的垃圾中转站,然后再由环卫部门将垃圾从中转站运往垃圾焚烧发电厂进行处理,如是自行清运,环卫部门不收取清运费。如委托环卫部门运往垃圾中转站,则按文件规定“受托清运垃圾每吨按65元”收取,而通过水费代收的3元垃圾处理费不含受托垃圾清运费。

  市物价局收费管理科负责人告诉记者,物业公司对每月向居民收取的3元垃圾处理费理解有误。“3元垃圾处理费”是针对环卫部门负责清扫公共场所的卫生处理费,而小区和单位不属于公共场所。

  该负责人称,有些单位没有清运能力,委托环卫部门清运,就要按照文件规定的标准收费。如果物业公司没有委托环卫部门清运垃圾,就不用缴纳垃圾清运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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