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新闻网讯 (通讯员 张晓磊 徐科)“我要投诉4S店经营不诚信。”4月2日,消费者汪先生气愤地给咸安区工商局12315投诉举报中心打来电话,“我的车子还在保修期,凭什么拒绝维修!”
原来,汪先生于去年4月28日新买的小轿车,最近出现平面轴承故障,送到4S店进行维修,4S店却以该车未在该店做保养,拒绝给予保修。
接到汪先生的投诉电话,工商执法人员立即赶往4S店,现场调解消费纠纷。面对执法人员的询问,4S店负责人理直气壮地表示:“汪先生的车买了接近一年,从未在我店做过保养,根据我店的规定,不在这里做保养就不予保修。”
对于4S店推脱三包责任,明显侵犯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工商执法人员耐心解释,根据《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和《消法》的规定,汪先生的车子还在三包期限内,他提出修理要求,店方不得故意拖延或无理由拒绝,否则工商部门可以对店方做出处以50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经过这番说法,4S店负责人终于意识到自己的严重错误,态度一下子“软”了下来。该负责人当场向汪先生郑重道歉,立即安排人员修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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