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订金”“定金”起纷争 通城县工商人员巧调解
咸宁新闻网讯 (通讯员吴俊清 文飞 吴蓉)因“订金”与“定金”一字之差,消费者吴先生与商家产生纠纷。近日,在通城工商工作人员的调解下,吴先生拿回4200元订金。
5月20日,吴先生到一电动车店选购一款电动车,交纳了5000元订金。之后,吴先生想退还订金,但商家不同意。吴先生向通城县12315消费者投诉举报中心投诉。
工商工作人员接诉后与商家了解情况,商家认为,吴先生实际上已与其形成买卖合同关系,而吴先生违了约,交的“定金”当然不能退。但吴先生拿出了该店开的收据,表明自己交的是“订金”,而非商家说的“定金”。
工商人员表示,在法律上,定金和订金有着严格的区分:“定金”是指双方买卖商品时作为已成交的保证,是国家《担保法》规定的一种担保形式,对已付“定金”的顾客,如果不履行合同义务,无权再要求商家退还钱款。而“订金”则属于预先支付的一部分价款,不具备担保性质,如果消费者不愿买这款车时,“订金”应当退还。
经工商部门调解,商家决定把5000元“订金”交还吴先生,但因吴先生对此车已试用,并要求商家对该车贴了膜,因此商家扣除了800元的损耗费,当场退现4200元。
编辑:hef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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