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垃圾处理费”收取标准不一 环卫:按规定收取
咸宁新闻网讯 记者朱亚平报道:20日,有网民在咸宁新闻网(咸宁论坛)上发帖称,同一条街上经营的店铺,每年收取的“垃圾处理费”却不尽相同,这是为什么?众网民质疑,这样的收费是否合理,有待查证。
网民“逸游”发帖称,他在温泉城区潜山路上经营一家炒货店,前不久,他的银行账户被相关部门强制划扣了1350元的“生活垃圾处理费”。据他了解,和他同在一条街上经营的沿街铺面,每年由相关部门收费员上门收取生活垃圾处理费却低于1350元。他质疑,收费是否合理?
随后,记者联系上了管理部门市环卫局,该局局长黎钢表示,关于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问题,从国务院、国家住建部、湖北省到我市,都有相关规定。规定明确指出:城市生活垃圾,采取谁产生谁付费的原则。因此市环卫局的确要上门向经营者征收生活垃圾处理费,但从未超标准收费。
因该网民所经营的店铺是以炒货生意为主,日常产生的瓜子壳、花生壳等垃圾较多,因此,该项垃圾处理费也明显高于其他经营化妆品门店、药店的商铺。所以才会出现邻里商铺“收费标准不一”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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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xz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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