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新闻网讯(记者 赵骥 通讯员吴戈 杨桃平)近日,通城县法院审理了一起贩卖毒品案,被告人张某某因多次销售毒品给他人吸食从中获利11500余元,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1万元。
经查,2014年5月至同年10月期间,张某某在隽水镇某酒店门口及自己家中,先后多次向多名吸毒人员共贩卖毒品冰毒10克、麻果145粒,获利11500余元。2014年11月29日,公安民警将张某某抓获,并在其家中查获冰毒11.94克和麻古0.26克。另查,2011年6月,被告人张某某因放火罪被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据了解,法院审理认为,犯罪嫌疑人张某某明知是毒品而犯贩卖给他人吸食,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且在刑罚执行完毕5年以内又犯贩卖毒品罪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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