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新闻网讯 通讯员吴戈、杨桃平报道:近日,通城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飞车抢夺案,以抢夺罪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有期徒刑一年零五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2015年6月19日19时36分许,黄某某驾驶一辆无牌踏板摩托车,后载同案人李某某(另案处理),来到通城县隽水镇城区寻找作案对象,企图飞车抢夺路人。当行驶至该城区银城西路某超市路段时,见被害人徐某左手提着包在路边行走,遂骑摩托车慢慢靠近,同案人李某某乘被害人徐某不备,将其装有现金、手机、银行卡、钥匙等物品的提包抢走,并迅速逃离现场,来到该城区一偏僻小巷分赃。被告人黄某某分得现金4100元,同案人李某某分得现金4200元,提包及其他物品被其丢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公然抢夺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应当以抢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积极退赃,可以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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