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新闻网讯(记者 原子 通讯员吴戈)20元罚款不愿意出,7000元的赔偿款他却甘心交了。日前,通城某公司一男子因犯故意伤害罪被该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2015年8月9日上午,在通城县隽水镇某公司打工的男子程武(化名)听说自己上夜班时,被公司管理人员柯理(化名)查到在睡觉,按公司制度要对他罚款20元。程武非常气愤,先写一份申诉书交给公司行政部要求撤销对其罚款未果,然后前往该公司原料部找到柯理理论,并挥拳殴打柯理的头部,致柯理右侧鼻骨粉碎性骨折(经鉴定,柯理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案发后,程武及其亲属与被害人在公安机关调解下达成赔偿协议,程武赔偿柯理医药费等计人民币7000元(后获得柯理的谅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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