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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山县警方查获一起出于义气“礼请”同学嫖娼案

来源:咸宁新闻网 时间:2016-04-22 11:09

  咸宁新闻网讯(特约记者 肖斌 通讯员刘煜)通山县警方持续深入开展“春雷行动。近日,通山燕厦派出所、洪港派出所联合出击,成功查获一起出于义气“礼请”同学嫖娼案,依法行政处罚嫖娼、卖淫、介绍、容留的四名违法行为人。

  4月19日晚,燕厦、洪港派出所联合对辖区内重点场所进行清查时,发现洪港镇某旅馆一房间内有涉嫌卖淫嫖娼违法行为。经查实,当日晚11时许,洪港镇某村民王某甲为挽留其同学王某乙,喝酒期间承诺为王某乙找“特殊服务”。饭后王某甲联系旅馆老板成某,要求住宿时提供“特殊服务”。成某欣然答应,遂联系安排外地女子黄某到旅馆房间,为王某乙提供“特殊服务”。当黄某与王某乙欲发生不正当关系时,被民警查获。

  目前,王某乙、黄某因构成嫖娼、卖淫违法行为被通山县公安局给予行政拘留五日行政处罚;王某甲、成某因构成介绍卖淫和容留、介绍卖淫违法行为通山县公安局给予行政拘留五日行政处罚。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 (1) 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七条 (1)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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