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通山县人民法院依法宣判该县大路乡吴田村四名村干部挪用公款、贪污案件。吴田村原任党支部书记吴某、副书记徐某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四年六个月,村委委员徐某某、王某均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四被告并分别被处罚金10万元,退缴违法所得计14万元上缴国库。
公款私存外借获利
经查,通山县“王明璠古民居整体开发项目”、“三农服务中心项目”两个项目均在大路乡吴田村征地,共计补偿450余万元。此款于2009年12月、2010年4月拨付至徐某账户中,多数村民因对补偿标准不满而未领取补偿款。
2010年4月,时任通山县经济开发区干部潘某由于生意周转需要资金,便上门找到了徐某,提出要按一分五的月息借用吴田村征地补偿款。在吴某的同意下,徐某第一次将40万补偿款借给潘某,不久后清付本息。吴某和徐某尝到了甜头,又先后5次将180万补偿款借给潘某用于营利活动,从中获取利息共计8万多,吴某与徐某私分了这笔利息款。2010年10月底,通山某实业有限公司代表徐某因出具一张借条,在吴某签字“同意借支”后,徐某再次将补偿款借出125万,但该笔借出的补偿款至今本息未还。
侵吞征地补偿款谋私利
2009年,徐某以个人名义领到了杭瑞高速征地补偿款12万元,在吴某的安排下,将此款不在村财务作收入。2010年底,吴某、徐某和徐某某、王某四人均在杭瑞安置区购买了宅基地,每个宅基地5万元,四人各缴纳了2万元购买宅基地款。
2012年7月,吴某提议,本届村班子任期已满,考虑到大家工作比较辛苦,想给大家谋点福利,决定用上述未作收入的12万元补偿款,来补齐四人购买宅基地的欠款,每人获利3万元。
主动投案退缴脏款悔之晚矣
通山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吴某、徐某伙同他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协助上级政府发放征地补偿款时,挪用公款305万元、455万元给他人进行营利活动,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吴某、徐某还伙同徐某某、王某,以收账不入账的方式共同侵吞征地补偿款12万元,数额较大,均构成贪污罪。
鉴于案发后四被告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并已退缴部分脏款,且悔罪表现良好,法院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香城都市报记者 原子 通讯员 陈继井 王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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