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新闻网讯(香城都市报记者 陈志茹 通讯员 肖华)咸安一名17岁少年,入室盗窃邻居家一部价值787元的手机后,构成盗窃罪。近日,咸安区检察院邀请我市3名人民监督员对这一起盗窃案进行公开评议,决定不起诉。
这名17岁的少年名叫任南(化名)是咸安区向阳湖镇人,父亲在外务工,母亲患有疾病。因家庭原因,他长年寄宿在大伯家,一直希望有一部属于自己的手机。今年7月4日凌晨4时许,任南溜门进入邻居家吴某某家中,来到二楼卧室内,将床头柜上一部白色OPPO牌A83T型手机盗走。
案发后,任南又将盗走的手机还给了吴某某本人。经物价部门鉴定,任南盗走的手机价值787元。随后,被害人吴某某对任南表示谅解,请求司法机关对任南从宽处理。
公开评议会上,3名人民监督员各抒己见,认为任南是未成年人,家庭贫困,还是一名留守少年,因一时贪念盗走手机,但案发后及时归还手机,有悔罪表现,并向被害人赔礼道歉,得到被害人谅解,因此决定不起诉。
“对未成年人作出不起诉重在教育!” 咸安区检察院一检察官表示,对于拟作不起诉案件尤其是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更要选择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善于做思想工作的人员作为考察帮教小组成员,从社会危害性、犯罪原因、成长期望等方面,对他们进行教育,并进行长期的帮教和跟踪,感化他们悔悟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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