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网讯(通讯员 黎小明 熊聪) 8月14日,由通城县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一起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公开审理,庭审邀请人民监督员全程参与。
据悉,被告人付某某、蒋某某在未取得相关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以营利为目的,非法出售、购买12只国家二级野生保护动物——活体虎纹蛙。在侦查终结后,公安机关将案件移送该院审查起诉,该院第四检察部迅速成立办案组立案调查,并邀请相关部门进行生态破坏评估鉴定。
经检察机关认为,虎纹蛙是我国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付某某、蒋某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严重破坏了野生动物的正常栖息、生活、繁衍,并危及野生动物的物种种群数量,可能导致个体基因、特殊基因遗失,破坏生态平衡和生物的多样性,生态价值损失严重。
通过审理,该县法院依法以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对被告人付某某、蒋某某当庭宣判,对两名犯罪行为人分别判处拘役5个月缓刑6个月、拘役4个月缓刑5个月,并分别处以罚金5000元,赔偿生态环境损失费6000元,在县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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