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网讯(香城都市报记者原子 通讯员 胡雁南 )日前,通山法院执行干警在千里之外的广东汕头市,对逃避执行、拒不申报财产的被执行人王某采取异地拘留措施。
申请执行人刘某与被执行人王某、刘某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150余万元),早在2017年9月被通山法院立案执行,由于被执行人王某、刘某红早已举家搬迁至汕头市,异地执行给执行干警带来难度,此案曾两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今年春,申请执行人刘某再次向通山法院申请恢复执行,通山法院执行局副局长秦超收到案件后,立即向被执行人王某和刘某红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由于王某和刘某红住在汕头,秦超多次电话调解,但因双方意见分歧太大未能成功。此后,被执行人既不向法院申报财产,也不履行还款义务。秦超决定前往汕头拘留被执行人,由于异地司法拘留程序繁琐,协调难度较大,秦超通过多次与汕头市拘留所、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电话沟通,明确了异地拘留的程序和资料后,马上带领2名执行干警前往汕头市。在汕头市金平区法院、公安局、拘留所办理转换拘留手续后,通山法院3名执行干警在汕头市金平区法院执行干警的协助下,将被执行人王某找到,对其宣布了司法拘留15天的决定,并办理了拘留前的体检和送拘手续。当晚,被执行人王某的家属主动联系法院,积极配合法院解决问题。
据悉,此次协助通山法院执行司法拘留措施,在汕头市金平区法院尚属首次。两地法院通过跨区域司法协作,既保障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又增强了群众通过法律途径为维权的信心,切实提高了司法公信力,维护了司法权威。
编辑:hef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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