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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宁首例妨害安全驾驶罪宣判获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来源:咸宁网 时间:2021-04-07 09:29

咸宁网讯(通讯员 宋文定)近日,通山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咸宁市首例妨害安全驾驶罪案件,并当庭以妨害安全驾驶罪判处被告人郭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法院审理查明,2020年10月21日9时许,被告人郭某在通山县城乘坐1路公交车前往新城电力公司站,当公交车行驶至新城电力公司站时,驾驶员阮某某停靠该站见无人下车便继续前行,郭某见车辆继续前行便辱骂驾驶员阮某某,期间,公交车行驶至老人民医院站时,郭某一边骂驾驶员阮某某一边准备下车,驾驶员阮某某将后车门关上并驾驶公交车前往老五金站,在车辆行驶中,郭某冲到驾驶座用手中雨伞对驾驶员阮某某头部殴打,欲再次殴打时被车上乘客制止,随后驾驶员阮某某将公交车停止行驶后向公安机关报警。

法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殴打阮某某的行为发生在行驶的公共交通工具上,其行为属于对驾驶人员使用暴力,且综合考虑车上载客人数和通行路段情况的因素,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现实危险。结合被告人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认罪悔罪的态度,法院遂当庭作出了上述判决。被告人郭某当庭表示认罪服判不上诉。

该案的判决,是咸宁市第一起妨害安全驾驶罪案件,具有重要意义,既彰显了保障交通安全秩序的社会价值导向,又能在社会上增强人人遵守规则,共同维护交通安全的意识,为维护和谐稳定通山作出司法贡献。


编辑:hef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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