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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公民个人信息提供给他人获利 法院:罚金1万元

来源:咸宁网 时间:2021-11-22 10:41

咸宁网讯(通讯员潘梦玉)随着信息网络的快速发展,个人信息泄露事件接二连三发生,让人防不胜防。11月18日下午,咸安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了一起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被告人詹某娥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判处罚金10000元。

2021年4月至7月,被告人詹某娥在咸宁市某通信业务营业厅工作期间,受不法分子邀约,先后加入“微信”“京东”“淘宝”“抖音”“国网”等APP的新用户注册微信群。此后,利用其为客户提供手机卡服务的便利,擅自将客户的实名手机卡插入营业厅工作手机内,获取APP验证码,在客户不知情的情况下将手机号连同验证码发给以上微信群或群内好友,用于注册各大平台账号。

注册成功后,詹某娥每单收取1至25元好处费,其微信、支付宝收款累计142次,非法获利6271.85元。案发后,詹某娥主动退缴全部违法所得。

法院认为,詹某娥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在提供服务过程中,将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提供给他人,从中获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詹某娥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理,法院遂作出如上判决,詹某娥当庭服判。


编辑:hef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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