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上咸宁编辑报道)2月26日,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关于加强科技创新平台体系建设若干政策措施》,具体如下:
关于加强科技创新平台体系建设
若干政策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科技创新的重要论述,全面服务“5+4”现代化产业体系,加大高能级科技创新平台培育力度,构建“2511”科技创新平台体系〔即建成咸宁科技创新中心和咸宁(武汉)离岸科创园2个科技创新平台,5个国家级科技创新平台,100个省级科技创新平台,1000个市级科技创新平台〕,推进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融合发展,结合咸宁实际,制定如下措施。
一、支持实验室体系建设
对在咸新建的国家实验室分支机构,建成运营后按照投资总额的20%给予补贴,最高补贴1000万元;对在咸新建的湖北实验室分支机构,建成运营后按照投资总额的20%给予补贴,最高补贴500万元。
对认定为国家重点实验室的,给予500万元奖励;对认定为湖北省重点实验室的,给予100万元奖励。
二、支持重大产业技术创新平台建设
对在咸新建的国家技术创新中心、产业创新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分支机构,建成运营后按照投资总额的20%给予补贴,最高补贴1000万元。
对认定为国家技术创新中心、产业创新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的,给予500万元奖励;对认定为湖北省技术创新中心、产业创新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的,给予200万元奖励。
三、支持新型研发机构建设
对认定为湖北省产业技术创新联合体、综合型技术创新平台、产业技术研究院、专业性研究所(公司)的,给予100万元奖励;对认定为湖北省企校联合创新中心、工业设计中心、工业设计研究院的,给予50万元奖励。
对企业牵头组建的市级产业技术创新联合体,按照投资总额的20%给予补贴,最高补贴100万元。对市级产业技术研究院,每年根据绩效评价情况,按照优秀、良好两个档次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补助。对市级企校联合创新中心,通过绩效评价后给予10万元一次性补助。
四、支持重点科技创新基础设施建设
鼓励第三方科技服务专业机构参与咸宁(武汉)离岸科创园、大学科技园、武咸科创共建区等全市重点科技创新基础设施运营,给予一定支持。
五、支持科技创新园区载体建设
对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农业科技园区的,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奖励。
对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创新型县(市、区)的,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奖励。
对获批省级乡村振兴科技创新示范基地的,给予20万元奖励。
六、支持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服务机构建设
对获批国家级、省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基地)的,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奖励。
对获批省级概念验证中心、科技成果转化中试研究基地的,给予20万元奖励。
对科技创新供应链平台服务驿站开展的工作成效进行赋分,按照分值给予最高10万元奖励。
七、支持高质量创业孵化平台建设
对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大学科技园的,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奖励。
对认定为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奖励。
对认定为国家级、省级星创天地的,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奖励。
对认定为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星创天地的,通过绩效评价后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补助。
八、支持企业与高校院所开展产学研合作
支持企业与高校院所组建产业创新联合体,继续选派“科技副总”,支持企业开展产学研合作和产业技术攻关,提升产业集群协同创新能力。
支持高校院所的重大科技成果在我市落地产业化,支持获得国家级、省级创新创业大赛奖励的企业(团队)成果转化。
对在咸企业以技术研发、技术转让方式承接科技成果并实现产业化的,按照项目实际到位资金的20%给予奖励,最高奖励300万元。
九、支持引进和培育高层次科技人才
实施“高精尖缺”人才引进计划。聚焦“5+4”现代化产业体系,大力引进和培育一批高层次、科技领军人才和创新团队。在我市缴纳社保的新引进人才,根据完成工作合同年限和职称级别给予相关补贴。其中,正高级或者相当职称的人才,完成工作合同5年以上的给予40万元一次性住房补贴,10年以上的给予80万元一次性住房补贴;副高级或者相当职称的人才,完成工作合同5年以上的给予30万元一次性住房补贴,10年以上的给予60万元一次性住房补贴。
加大对青年科技人才培养使用力度,市级科技计划项目中青年科技人才担任项目负责人和骨干的比例不低于50%。
支持高校院所、新型研发机构、院士专家团队在咸组织学术交流或者提供产业服务,按照活动费用的50%给予组织单位补助,累计最高20万元。
鼓励全市企事业单位、高校院所申报国家、省科学技术奖。对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的,一等奖奖励100万元、二等奖奖励50万元。对获得省突出贡献奖、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奖的,分别给予100万元、20万元奖励;对获得省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的,一等奖奖励20万元、二等奖奖励10万元、三等奖奖励5万元。
十、支持加大平台建设金融服务力度
推动实施“创新积分贷”“科技人才贷”,增加科技创新平台有效信贷供给。鼓励对科技创新平台主办企业按照科技创新赋分情况,给予单笔最高1000万元授信贷款;对科技人才个人或者其创办的建有科技创新平台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给予单笔最高1000万元授信贷款。
鼓励风创投、金融机构参与科技创新平台建设,对引进科创企业、推动成果转化工作明显的机构,给予最高50万元奖励。
十一、支持“研发飞地”建设
鼓励咸宁企业在外设立“研发飞地”,实现研发在外地、成果落户在咸宁,对成果转化好、项目落地多、人才引进成效明显的,由受益地财政对建设运营给予一定支持。对在“研发飞地”孵化、在我市产业化的项目,优先支持其申报省级、市级科技计划项目。
十二、支持建设公共服务平台
支持咸宁高新区、各县(市、区)结合产业特色和发展方向,引导“政产学研金服用”多方参与投入建设一批公共服务平台。对建成运营的公共服务平台,经市科技局、市财政局验收通过后,由市级财政给予50万元一次性补助。
对引进、建设特别重大的或者我市科技创新、经济建设和产业发展急需的公共服务平台,给予一定支持。
支持在金融信息港建设咸宁科技创新中心。整合咸宁高新区科技创新要素资源和功能,将咸宁科技创新中心打造成为承接国内外高层次智力资源和科技成果转化的重要基地,市域创新要素齐全、创新活力十足的科技创新公共服务平台,助力全市新质生产力加速发展。
本措施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现行科技创新政策有关条款与本措施对同一事项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措施执行。
编辑:但堂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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