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新闻网讯 通讯员咸组轩报道:近日,市委常委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建立干部干事创业容错纠错机制的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实施办法》),旗帜鲜明地为敢于担当的干部担当、为敢于负责的干部负责,着力营造干部干事创业的浓郁氛围。
《实施办法》强调,建立干部容错纠错机制,必须坚持“三个区分开来”原则,以“四看”为基本遵循,并细化提出可以容错的10种具体情形:在落实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部署中,因主动履职、探索创新,出现一定失误或引发矛盾的;法律法规没有明令禁止、政策界限不明确或政策调整影响,造成工作出现偏差或失误的;在全面深化改革过程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探索性失误或未达到预期效果的;在推动招商引资、产业发展、重大基础设施建设、民生保障等重大项目过程中,因主动作为、创造性开展工作造成失误或引发矛盾的;在受理各种行政审批事项中,因着眼提高效率,实施容缺受理、容缺审查出现一定失误或偏差的;在承担各种急难险重任务、处置各类突发性事件过程中,因主动揽责涉险,来不及按规定程序办理,但事后及时补正的;在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化解复杂矛盾纠纷中,因勇于破除障碍、触及固有利益,造成一定损失或引发信访问题的;受自然灾害、市场变化等不可抗力因素影响,导致工作出现一定失误或偏差的;按照事发当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不应追究责任或从轻追究责任的;其他符合容错情形的。同时明确了合理容错要同时符合5个条件,以及4种不能容错的具体情形。
《实施办法》指出,实施干部容错纠错应严格按照申请、受理、核实、认定、报审、反馈六个程序执行,市级成立市委容错纠错裁定委员会,负责受理干部容错纠错相关事宜。相关单位或个人在受到问责时,认为符合容错纠错条件的,可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裁定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经确定予以免责的单位或个人,可从政治、考评、声誉等方面消除影响。对确需追责的单位或个人,可酌情从轻、减轻处分;有一定影响期的,影响期结束后提拔任用不受影响。
《实施办法》强调,要同步建立纠错机制,通过经常性开展谈心谈话,对干部存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做到早发现、早提醒、早纠正;对同一行业、同一领域频繁出现同一类问题的单位或个人,督促相关单位进行研究分析,建章立制,防止类似错误和问题重复出现。对工作中出现的一般性工作失误和偏差,采取巡察反馈整改、纪检监察建议书、预防腐败建议书等方式给予适当诫勉。对已经造成的错误事实,在作出从轻减轻或免责认定的同时,下达纠错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到位;对在规定期限没有完成整改任务或拒不改错的,应从严审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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