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接受彭育园
同志辞职请求的决定
(2017年4月25日咸宁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彭育园同志的辞职请求和《咸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第八条的规定,咸宁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于2017年4月25日决定,接受彭育园同志辞去市人大常委会委员、市人大农村委员会委员职务的请求,报市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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