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接受方兆淼同志辞职请求的决定
(2019年12月27日咸宁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因工作变动,方兆淼同志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了辞职请求,根据《咸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第八条的规定,咸宁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19年12月27日决定,接受方兆淼同志辞去市人大常委会委员、市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委员职务的请求,并报市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备案。
编辑:hushaop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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