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接受田辉玉等同志辞职请求的决定
(2020年12月30日咸宁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根据田辉玉、王良海、范伟才、程功武、叶金才同志的辞职请求,按照《咸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第八条的规定,咸宁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于2020年12月30日决定,接受田辉玉同志辞去咸宁市第五届人大常委会委员、市人民代表大会农村委员会委员职务的请求;接受王良海同志辞去咸宁市第五届人大常委会委员、市人民代表大会农村委员会委员职务的请求;接受范伟才同志辞去咸宁市第五届人大常委会委员、市人民代表大会城乡建设与环境资源保护委员会主任委员职务的请求;接受程功武同志辞去咸宁市第五届人大常委会委员、市人民代表大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委员职务的请求;接受叶金才同志辞去咸宁市第五届人大常委会委员、市人民代表大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主任委员职务的请求。接受田辉玉等同志辞去职务后,报市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备案。
编辑:hushaop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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