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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消费者权益④]购房“猫腻”知多少

来源:咸宁新闻网 时间:2012-03-17 10:05

  近来,房地产商为拉动购房消费,采取各种促销方式吸引购房者,其中隐藏不少猫腻,引发纠纷。到底该如何鉴别开发商开出的种种“诱饵”?日前,记者进行了走访调查。

  购房猫腻屡见不鲜

  去年6月,市民王先生在市区某售楼处看房,售楼人员极力推荐该小区楼房的住宿优势“房前无任何建筑物阻挡视线,视野开阔”,便产生购买意向。实地看房后,发现该房正前方有一小平房挡住了视线,售楼人员信誓旦旦地说,这是临时基建办公室,工程完工就拆除。王先生听后,便签了购房合同。

  3个月后,该楼盘一期工程完工,当王先生再次前去看房时,该小平房还未拆除,仔细询问才知是水泵房,拆不了。王先生认为水泵房不仅阻挡了视野,还会产生噪音,便向经销商提出不满,得到的答复是其不负责此事。

  同样,在某医院上班的周先生说,年前与某房地产公司签订购房合同,等拿到住房后,发现很多地方与房屋设计图纸不一致,但合同对此并无约束。

  诸如此类的猫腻,让大多消费者难以预料。

  维权不易让人心寒

  去年夏末,通山的李先生到城区某楼盘看楼,在售楼部看了沙盘模型后,认为各方面条件都比较满意,当提出到现场看楼时,销售人员以后期工程还未竣工为由,拒绝看房。综合权衡下,李先生与房地产公司签订预购协议,并支付3万元定金。半月后,当李先生与妻子到楼盘现场查看时,发现认购的房子与沙盘模型相差甚远,即提出退房申请,但该房产公司却拒绝退回定金。对此,李先生非常无奈。

  去年3月,刘女士与某房地产公司签订了一份商品房认购协议,并支付2万元认购金。协议中就认购商品房的位置、房型、价格、建筑面积等进行了明确约定。同年5月,该公司取得预售许可证,通知刘女士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但该公司以整体房价上涨为由,房价由之前约定的每平米2660元上调至3200元。该公司还称,10日之内不按通知的价格签订合同,视为放弃原定的认购协议。刘女士与开发商反复协商都得不到解决。

  记者了解到,不少购房者因不了解相关法律,在遇到问题时显得不知所措,或者自认倒霉。

  擦亮双眼拒绝陷阱

  市工商局市场合同科科长张哲说,签订《房屋认购书》、交纳认购金并非购房的必经程序,消费者可以选择不签。

  张哲建议,购房者最好直接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如果确实需要签订认购协议,消费者应该保持清醒头脑,看清协议条款,对那些不明白的项目要问清楚,不要轻易交纳“定金”。最好在协议中书面约定,如果购房者放弃认购房屋,开发商应退还订金或认购金。

  市工商局消保分局副局长杨洪说,购房者要实地多次察看后再决定,在签订合同时,一定要注意各项条款的具体内容,尤其是关键条款是否侵害了自己的利益,各自的责任是否明确,在房屋交付使用时要看清所购房屋是否通过竣工验收合格,供电、供水、通讯、数字信号等配套设施是否到位,各种手续是否齐全,办理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是否有后遗症。

  杨洪提醒,购房者权益受到侵害时,应及时与开发商交涉,如果交涉不成可带上相关的证据,到工商、质监、建设、房产等部门申诉,也可向消协投诉或向法院提起诉讼。(记者 徐世聪 通讯员 冯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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