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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宁市城市管理条例》发布,看看哪些规范需要遵守

来源:咸宁市城管执法委 时间:2022-05-05 10:12

426日,市人大常委会发布公告公示了《咸宁市城市管理条例》,标志着我市城市管理地方性立法历经3年多的论证修改后正式出台,我市城市管理科学化、精细化、法治化水平迈上新台阶。

市民朋友们,让我们一起关注和学习这部法规,看看有哪些规范需要遵守,避免“踩雷”哦:

1.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应当保持整洁完好。违反这一款规定,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有明显污迹、残损、脱落,其所有人、使用人或者管理人未及时清洁、整修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2.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树木、地面、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公共设施上刻画、涂写。违反这一款规定,在城市树木、地面、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公共设施上刻画、涂写,或者未经批准在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公共设施上张挂、张贴条幅等宣传品的,责令予以清理或者清除,可以并处警告、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3.管线维护单位应当加强日常巡查和维护,发现管线损坏的及时修复、更换,并同时清除废弃管线。违反本款规定,管线维护单位修复、更换受损管线未同时清除废弃管线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4.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建成区饲养鸡、鸭、鹅、兔、羊、猪、食用鸽等家畜家禽,因教学、科研等特殊需要饲养的,依照有关规定执行。违反本款规定,在城市建成区饲养鸡、鸭、鹅、兔、羊、猪、食用鸽等家畜家禽的,责令限期处理;逾期不处理的,没收家畜家禽。

5.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公共区域或者住宅小区业主共有区域种植蔬菜等农作物。违反本款规定,在城市公共区域或者住宅小区业主共有区域种植蔬菜等农作物的,责令限期清除;逾期不清除的,予以强制清除,可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6.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应当严格执行雨水、污水分流排放制度。违反本款规定,供水、供电、供气、通信、有线电视等管线接入雨水、污水管网的,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警告;逾期不恢复原状、采取补救措施,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7.在城市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或者其他免费公共停车泊位持续停放机动车不得超过15日;在城市住宅小区停放机动车不得妨碍通行或者损害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本款规定停放机动车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在城市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免费公共停车泊位持续停放机动车超过15日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驶离;

(二)在城市其他免费公共停车泊位持续停放机动车超过十五日的,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责令驶离;

(三)在城市住宅小区停放机动车妨碍通行或者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由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住宅小区的其他管理人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拒不接受处理的,向公安机关报告,由公安机关责令驶离。

拒不驶离的,由公安机关、城市管理执法部门100元罚款,可以将机动车拖移至指定地点并告知当事人。

8.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企业应当按照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运营配额投放符合国家相关技术标准的车辆,并加强车辆管理,配备巡查人员,在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规定的时间内清理随意停放、丢弃或者不能正常使用的车辆,保障运营车辆安全清洁、规范停放。 违反本条规定,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投放的车辆超过所取得的运营配额,或者不符合国家相关技术标准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减少或者取消车辆运营配额;

(二)未在规定时间内清理随意停放、丢弃或者不能正常使用车辆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每辆车处100元罚款,并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减少或者取消车辆运营配额。

9.设置户外广告和门店招牌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和有关技术规范,遵循公序良俗,与周边环境相协调;一个门店原则上设置一处招牌,招牌内容应当与经营者名称、字号和标识相符。

户外广告、门店招牌设置人应当加强日常维护和安全检查,及时整修、更换、拆除影响市容或者存在安全隐患的设施。违反本条规定,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并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10.居民的废旧家具、家电等大件垃圾以及装修房屋产生的建筑垃圾,实行物业管理的区域,应当投放至物业服务企业指定的临时堆放点,由物业服务企业及时组织清运;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区域,应当投放至居(村)民委员会指定的临时堆放点,由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及时组织清运。违反本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

11.从事餐饮服务、集体供餐、食品加工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将厨余垃圾存放于专用容器,交由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收集、运输和处理,不得将厨余垃圾与其他垃圾混装、混倒或者排入雨水、污水管道以及河道、湖泊等。违反本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对单位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通讯员 杨坤)


编辑:hushaop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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