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市率先启动城镇居民大病保险 个人无需缴费
本网讯 见习记者王凡、通讯员郑越月报道:昨日,市人社局与太平洋保险公司湖北分公司签订居民大病保险总协议,各县市区人社局与该公司签订具体协议。我市成为全省首个启动城镇居民大病保险的市州。
自2013年1月1日起,全市参加了居民医疗保险的城镇居民都被纳入大病保险体系。参加城镇居民大病保险的保费,从居民医保基金中列支,城镇居民个人不缴费。
据悉,大病保险的保障范围是,被保险人住院和治疗符合《湖北省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准入标准》的门诊特殊慢性病发生高额医疗费用情况下,对城镇居民基本医保补偿后需个人担负的合规医疗费用给予保障。
在保险期间年度内,被保险人合规医疗费用个人负担累计达到8000元以上,湖北分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赔付大病保险金。赔付标准实行“分段报销,由低到高,累计补偿”的办法,8000元至30000元(含)赔付50%,30000元至50000元(含)赔付60%,50000元以上赔付70%。
编辑:yangweiji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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