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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宁市民过期泡面获赔500元 见证新《消法》威力

来源:咸宁新闻网 时间:2014-06-09 07:06:00

  咸宁新闻网讯  (记者  毛亚轩  实习生  沈朦  通讯员  樊忠斌  陈城)近日我市某高校学生小李见证了新《消法》的“威力”。他花3.5元买到过期泡面,按照新《消法》相关规定,最终获得500元的赔偿。

  5月30日,小李在学校附近一小超市花3.5元购得泡面一盒,结果却发现泡面已过期。小李觉得按照新《消法》规定,销售过期商品存在欺诈性质,要求超市按规定进行赔偿。可超市负责人却认为,最多双倍赔偿李小7元钱,拒绝了小李的要求。理论无果,小李便拨打12315消费者投诉热线,请求工商部门帮忙。

  接到投诉后,工商人员立即前往现场调查。超市负责人认为,商品过期与否,一直都是商品供销商负责检查,与超市方无关。但根据新《消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500元的,为500元。同时,第五十六条规定:销售过期食品,可以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经过工商人员耐心地讲解新《消法》,超市负责人最终向消费者道歉,并赔偿小李500元。

编辑:liuhuaf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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