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新闻网讯(特约记者 丁永涛)近日,咸宁市公安局制定春节期间廉洁自律“十条禁令”,进一步传递廉政建设正能量。
“十条禁令”的具体内容分别是:严禁用公款购买、印制、邮寄、赠送贺年卡、明信片、年历等物品;严禁用公款购买、赠送烟花爆竹、烟酒、花卉、食品、土特产等年货节礼;严禁以各种名义滥发津贴、补贴、奖金、实物和各类购物卡,年终突击花钱;严禁索取、接受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的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商业预付卡、贵重物品;不得以各种名义向上级机关、有工作联系的单位及领导干部赠送纪念品、礼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严禁以举办茶话会、团拜会、联谊共建活动等名义用公款相互宴请、赠送礼品;严禁以会议、培训、考察等名义用公款组织变相旅游和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严禁违反公务用车管理、使用规定,公车私用;严禁大操大办婚丧喜庆事宜,借机敛财,造成不良影响;严禁违反组织人事纪律,利用节日之机跑官要官、买官卖官;严禁违反《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五条禁令”、“三项纪律”。
市公安局要求,全市各地公安机关主要负责人要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要求,认真抓好本单位、本部门节日期间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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