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新闻网讯 记者朱亚平、通讯员冯伟报道:刚买的新靴子,穿了不到3天就出现质量问题,经维修后,再次出现质量问题。市民王女士为此苦恼不已。
日前,家住温泉城区的王女士在一品牌鞋店购买了一双特价靴子,原价780元,促销价299元。刚穿了3天,鞋面装饰品就开始断裂;经鞋店维修后,不到两天,又出现同样的问题。王女士要求退货退款,商家却表示特价商品概不退货。
于是,王女士拨打了12315投诉。接到投诉后,市工商局温泉分局执法人员立即前往鞋店进行调解。执法人员表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因此,商家在促销鞋子时,单方面规定的“特价商品概不退货”的条款是不合法的,王女士仍然享有“三包”服务。
经调解,商家全额退还了王女士的购鞋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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