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6月30日咸宁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四十九条和《湖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工作条例》第七条的规定,经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名,决定推选胡毓军同志为咸宁市人大常委会代理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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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接受任振鹤同志辞去咸宁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职务请求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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