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新闻网讯(记者赵骥通讯员陈继井吴丹)昨日,记者从通山县人民法院获悉,近日,因非法收取过路费,通山县人民法院以犯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舒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2015年7月,被告人舒某某伙同村民以运载砂石的重型货车压坏了本村公路为由,将梅某某的两辆卡车拦住,要求支付10000元过路费。被告舒某某等人在梅某某支付了1000元后放行其中一辆车。随后,双方到一村民家吃饭协商,其间因梅某某不同意被告人后舒某某等人的意见引发口角,被告人舒某某便用菜刀将梅某某的左手臂砍致轻伤,致八级伤残。
案发后,被告人舒某某投案自首,并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12万元,取得被害人谅解。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综合考虑本案情节,对被告人可酌情从轻处罚,故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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