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新闻网讯(记者 赵骥 通讯员 吴丹 陈继井)昨日,记者从通山县人民法院了解到,近日,通山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人胡某甲及胡某乙犯敲诈勒索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各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
今年2月,被告人胡某甲与胡某乙在“林哥”(在逃)的邀约下互相认识,三人协商从事利用淫秽照片敲诈政府官员及企事业单位干部的犯罪活动,由胡某甲、胡某乙负责网上搜集和实地拍摄各地政府、企事业单位公示牌上干部的照片和信息资料,然后交由 “林哥”利用PS技术将干部的头像合成淫秽照片,制作敲诈金额5-10万元不等的信件,用牛皮纸信封封好再交由胡某甲、胡某乙到外地分批寄出。胡某甲、胡某乙二人携带敲诈信件先后到湖北省赤壁市、崇阳县、通山县等地,通过中国邮政和顺丰速运寄出, 16名被害人收到敲诈信件,23封被公安机关查获退回,被敲诈对象共计39人,诈骗金额达195万元(按每人5万元计算),并在上述三地拍下政府部门及企事业单位的门牌和贴有官员、领导头像的宣传栏,以便下次敲诈勒索使用。
法院经审理认为上述二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搜集有关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领导人照片等信息,通过电脑合成淫秽照片敲诈勒索,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且是多次流窜作案,社会危害性大,酌情从重处罚,故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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