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新闻网讯(记者 赵骥 通讯员 吴丹 陈继井)昨日,记者从通山县人民法院了解到,近日,当地一起人身保险赔偿纠纷案,终于在通山县人民法院黄沙法庭的调解下尘埃落定。
原来,通山县黄沙中学学生小铭7岁时父母离异,法院判决小铭由母亲朱某抚养,而朱某长期在外务工,小铭实际由父亲阮某抚养,随其生活。2014年9月,阮某为女儿小铭购买了一份《国寿学生儿童定期寿险》,保险金额为20000元。阮某万万没想到,女儿在11月就意外死亡。
今年9月份,阮某向中国人寿保险公司通山支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以阮某不是小铭的法定监护人为由拒绝赔偿,阮某无奈诉至法院。黄沙法庭高法官了解案情后,从当事人利益出发,追加朱某为原告。因朱某无法联系,公告后缺席开庭。庭审中,原告阮某强调自己是小铭的父亲,有权和朱某一起继承保险金。经调解,原被告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保险公司支付二原告保险金20000元, 20天内赔付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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