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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解读2016年咸宁市城镇职工居民"大病医保"新政

来源:咸宁新闻网 时间:2016-03-10 07:56

  咸宁新闻网 我市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大病医保政策自2013年在全省率先启动以来,不少参保患者都实实在在的享受到了医保改革红利,特别是减轻了少数患重、特大疾病患者的经济负担。随着政策的启动和几年的运转,根据省政府要求,我市今年出台的“大病医保”新政,会做出哪些调整?让我们走进咸宁市医疗保险局,由他们对相关新政进行解读。

  1、“大病保险”指的是什么

  根据新政的规定,在医保年度(每年1月1日~12月31日)内,参保人患病住院和特殊慢性病门诊治疗所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中,经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按规定支付后,个人年度累计负担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超过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以上的部分,由大病保险给予补偿。

  2、“大病保险”如何缴费

  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大病保险费按规定标准由个人缴纳;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大病保险个人不需缴费,保费从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划拨。

  3、“大病保险”待遇如何

  大病保险基金支付的范围:与基本医疗保险保持一致(按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三个目录规定执行)。起付标准1.2万元以下由个人自付,一年扣除一次。起付标准以上个人负担金额累计计算,分段报销,按次结算。累计金额在1.2万元至3万元(含)部分赔付55%,3万元至10万元(含)部分赔付65%,10万元以上部分赔付75%,年度内大病保险最高赔付限额实行上不封顶。

  4、“大病保险”如何报销

  为方便参保人结算,大病保险仍实行“一站式”即时结算,即在联网结算的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病人在出院时,通过医保结算系统按照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基本医保、大病医保等医保政策对医疗费用一并结算,个人只用承担由个人自付和自费的部分;对于未联网结算的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参保患者携带相关理赔申请材料,到行政服务中心医保大病服务窗口,于7个工作日内完成大病费用的审核和赔付。(市医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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