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准在林内上坟烧纸、点蜡、燃放鞭炮。”这是森林防火“十不准”中明令禁止的一条。然而,按照习俗,市民在祭扫时总少不了要烧香、烧纸和燃放鞭炮,导致清明节成为森林火灾的高发节点。一组鲜活的事例,希望能警醒市民——
(一)
案情回放:2012年4月2日上午10时左右,犯罪嫌疑人杜某到永安办事处西河村一处叫“葛窝”的山林给母亲扫墓。到现场后,杜某先将坟边的茅草割掉,再用带去的锄头、锹等工具修坟,然后用打火机将随身带去的钱纸在坟边烧掉。原以为茅草已经被割掉,哪知火还是蔓延到周边引发山火,致使永安办事处西河村一、二、六组“葛窝”的山林大量被烧。山火持续了2个小时左右,过火面积51.8亩,其中有林地面积49.6亩。
处理结果:犯罪嫌疑人杜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15条第2款之规定,涉嫌失火罪,被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专家提醒:市森林公安局咸安分局副局长白杨说,因为火是带风的,火烧起来之后很容易把旁边的茅草带燃,并迅速蔓延到周边,且很难扑灭。所以,在祭扫前,应清理周围可燃物,并应守在现场,防止灰烬复燃或飞火引发火灾。如果是大风天气,最好选择鲜花祭扫、撒纸钱等,不要在林间使用明火。
(二)
案情回放:2013年4月2日13时许,违法嫌疑人罗某及其家人到向阳湖镇广东畈村四组自家父母坟前扫墓,因在扫墓过程中燃放烟花而引起森林火灾,经林业工程师鉴定:过火面积22.5亩,其中有林地22.5亩。
处理结果:违法嫌疑人罗某到案后,对其在扫墓过程中燃放烟花而引发森林火灾的事实供认不讳,由于被烧的为村民的杉树林,造成较大的经济损失,予以行政拘留十日,民事赔偿21.7万元。
专家提醒:市森林公安局咸安分局副局长邱传刚认为,表达对已故父母的思念之情可以理解,但通过燃放烟花的形式追思亡人,不但毁了百姓上十年的森林建设成果,还给当事人家庭和其本人带来了法律责任和不小的经济损失,市民应引以为戒。希望广大市民清明祭扫时不要讲排场,更不要心存侥幸,一定要将森林防火谨记于心。
(三)
案情回放:2016年2月7日(腊月二十九)下午5时左右,大幕乡东源村余张堡背后祖坟山发生山火。大火持续了3个多小时,直到晚上8时许扑灭,过火面积约60亩,过火之处草木尽毁,虽没有林木损失,但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
处理结果:经查,该山火是由于当地村民过年放风灯引起的,大幕乡党委决定对村支书进行全乡通报批评,给予村委员党内警告处分,责令该村更换护林员。
专家提醒:市森林公安局咸安分局副局长余钊说,过年放风灯是咸宁不少地方的风俗。有些地方是点蜡烛,大幕这一带时兴年三十到坟前放孔明灯。由于孔明灯带有明火,因此在林区应禁放。广大市民可以用电池灯替代,同时应尝试改变传统的祭祀习俗,通过网络祭扫、鲜花水果祭扫,或者举行家庭追思会等形式,到亲人的坟墓前文明祭奠。
(四)
案情回放:2014年4月3日13时许,郑甲与其胞弟郑乙到贺胜桥镇黄祠村二组“无雷孔”山林祭祖。郑甲在未将祖坟周围杂柴清除干净的情况下,在坟头烧纸、烧香及燃放鞭炮,因未将火源熄灭,不慎引发山林火灾,导致黄祠村二组、四组杉树山被烧。经咸安区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院勘查认定:过火面积45亩,全部为有林地,树种为杉木。
处理结果:郑甲赔偿了黄祠村二组、四组受害群众经济损失共计63659元,并取得了受害群众的谅解。区人民法院判决郑甲犯失火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
专家提醒:市森林公安局咸安分局法制股股长石朝提倡,无论在哪里祭祀都要时刻绷紧森林防火这根弦,做到平安祭祀、文明扫墓。同时,在寄托哀思、缅怀已故亲人时,要树立环保意识,可以用植树、朗诵等方式取代烧纸钱、放鞭炮的旧习俗,在林间禁止吸烟、乱扔垃圾,让那些容易造成环境污染和引发山火的传统陋习远离我们的生活。(记者 王莉敏 通讯员 赵新大 黄定如 吴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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