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接受闫英姿同志辞去咸宁市人民政府副市长职务请求的决定
(2016年4月29日咸宁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闫英姿同志的辞职请求和《咸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咸宁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于2016年4月29日决定,接受闫英姿同志辞去咸宁市人民政府副市长职务的请求。报市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编辑:liuhuaf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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