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新闻网讯 见习记者陈希子报道:辛苦上了几个月的班,本以为可以按约如数拿到工钱,不料用人方竟以未签合同为由打起了“游击战”。近日,市民邹阿姨致电咸宁日报,讲述了她讨薪的遭遇。
近日,邹阿姨应聘到某大型商场做酒水促销。商家负责人承诺,会按销售额一定的比例支付提成。邹阿姨超额完成了业绩,却只拿到了基本工资。
邹阿姨要求拿到属于自己的提成,商家却称“无正式劳动合同,提成说法没有依据”,拒绝了邹阿姨的补薪要求。
根据《劳动法》相关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每月支付双倍的工资,若未支付劳动者可申请劳动仲裁。记者采访得知,像邹阿姨这样的临时促销员很多都未签劳动合同,或只签署短期(1-6个月)合同,且未缴纳五险一金,一旦发生劳务纠纷往往处于弱势。
市人社局相关负责人建议,若用人单位拒签、拖延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可凭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考勤记录或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作为用工证据,必要时可提出劳动仲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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